主旨:有關「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」宣導資料已於經濟部智慧財產
局網頁建置,請惠轉全國各級學校新進教師參考使用,以協
助教師建立正確著作權觀念,敬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近年來因科技進步,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,教師在學校授課
或製作教學教材時,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、文
章外,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,例如:在課堂上播
放音樂、影片或轉貼圖片、將檔案上傳網站等,將涉及「重
製」、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上映」及「公開傳輸」等著作
利用行為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
用情形外,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方屬合法
利用著作。
二、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需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,111年6
月15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,明
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目的
之必要範圍內,得重製、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
表之著作。至於何謂「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」?法律
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,通常而言,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
容相關,且依照著作之種類、用途及重製之質、量,不得有
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。例如:上英文課時,影印1篇英文
報紙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,則有合理使用之空間;另外,
教學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,仍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但
書規定「如依該著作之種類、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、方法
,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,不在此限」,亦即老師的利
用情形如會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損失,就不
能夠主張教學合理使用之規定。
三、因應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發展的需要,教師為授課目的
除了上述重製的情形外,前述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利用型
態亦包含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,教師可以在課堂上播放音樂
電影,但仍需注意限於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例如:上英
文課時,適度播放英文歌曲或外文電影的片段段落進行教學
等。但如果純粹為了娛樂性質,播放與授課內容無關的音樂
或整部電影供學生欣賞,就不能夠主張合理使用
四、因應執行遠距教學的需要,著作權法第46條亦允許教師在進
行遠距教學時,為授課目的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,例如:
上英文課時,可將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的教材透過網路
傳給學生。但是學校或教師須要有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(例
如:設置帳號密碼登入機制),防止沒有學校學籍或註冊(
選課)的學生,接收到這堂課的課程內容或教材。至於遠距
教學學校應採取之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,請參考附件「著作
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」。
五、旨揭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:本局網站(https://www.tipo.gov.tw
/) 首頁/著作權/著作權主題網/著作權知識+/校園著作權/教師
授課著作權錦囊,歡迎下載利用。